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解散。
石家莊工商注冊小編提醒大家,在上述情形下,公司解散無需再經股東會決議,但公司可以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可以根據持不同意見的股東的決議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所持股份,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會決議解散
股東會雖未屆滿營業期限,但必要時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解散公司是公司的重要事項,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他們
如果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公司的繼續存在將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得超過三分之二,股東會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此時,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以行政處分撤銷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或者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較常見的情況是公司自行停業,實際上處于解散狀態,但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進行解散和清算,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較后,由于公司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檢,公司登記機關吊銷了其營業執照。
5.被法院宣布破產并解散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或者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并解散。
6.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必要時,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可以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作出決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原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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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的決議,持異議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所持股份,自股東會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股份的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人民法院決議之日起九十日起。